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九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进行协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