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二)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三)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六)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