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按照下列次序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一)引导和解;(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各类化解纠纷主体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