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纠纷途径:(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