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按照下列次序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一)引导和解;

(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各类化解纠纷主体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