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有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