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