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辖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