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