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