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自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