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自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