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