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