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定期巡检,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三)定期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
(四)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记录归档;
(五)制定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发现涉恐等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