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单位;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