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自建二次供水设施需要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对自建二次供水设施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