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清洗、试压和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