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采取防倒流措施;
(二)设置余氯(总氯)、浊度、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及设备;
(四)储水设施应当密封,符合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防冻保暖等要求;
(五)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污染源,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六)设置门禁、视频监控、入侵警报系统等物防、技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泵房及水泵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八)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