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二)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三)通过合法途径,有序、文明、理性处理医患矛盾和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