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三)爱护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四)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