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邻里和睦、团结互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

(三)倡导文明乡风,维护城乡良俗,自觉移风易俗,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四)装修装饰、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遵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他人;

(五)文明饲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即时清理动物粪便;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得违法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用通道,不得违规接拉电线、网线等;

(九)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规定,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擅自栽种或者堆放杂物;

(十一)文明祭祀,不得违反规定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

(十二)其他维护城乡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