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数据的管理、运行等工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