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