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标识、功能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机制、人员配置等,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改造升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建设,实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全覆盖。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