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登记、复制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三)调查了解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