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时,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被抽查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