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登记、复制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

(三)调查了解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