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