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