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