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临时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国有林场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