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