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用于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