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制定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运动、生活等功能分区,构建和谐景观,适应教育实际需求和长远办学需要,达到或者高于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三)按照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使用和安全;
(四)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