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二十六条有效货物运输车辆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卸载、分装,经复检符合规定后方可上路行驶。整车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物运输车辆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不适用卸载、分装处置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现场告诫、登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