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引导驶入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