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停车区和服务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开展流动检测。

对经流动检测发现的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场所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