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从事下列地质工作不进行登记:(一)不进行山地施工的地质踏勘、地表地质调查的科研项目和资源规划项目;(二)矿山企业在其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从事上述所列的地质工作,不得影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生产作业,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