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已废止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勘查登记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