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从事下列地质工作不进行登记:

(一)不进行山地施工的地质踏勘、地表地质调查的科研项目和资源规划项目;

(二)矿山企业在其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

从事上述所列的地质工作,不得影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生产作业,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