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的归属及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政府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政府委托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