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

(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

(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勘查登记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