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林地的处置方式;

(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