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