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个人依照本条例流转森林、林木、林地,当事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应当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