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塔、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体;(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无线电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