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家划分的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