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在审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铁路、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时,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与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