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