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有关部门在审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铁路、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时,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与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